一、閱讀內容摘要
(一)在中小學的校長評鑑與甄選,在傳統稱為特別權力關係之行政領域中,校長乃是一種依其性質為達成特定目的之公務員,對於校長之職責有成立特別內容之法律關係的必要進行深入了解與探討。
(二)校長之特別權力評鑑指標:
1.計畫
(1)整體性計畫評鑑
(2)未來性計畫評鑑
(3)程序性計畫評鑑
(4)績效性計畫評鑑
2.組織
(1)組織需受到法制的限制
(2)組織需講求效率
(3)組織要符合人性
(4)組織要適應環境
(5)組織應便於決策
(6)組織應顧及平衡原則
3.管理
(1)人事管理
(2)設備管理
(3)財政管理
4.教學視導
(1)臨床視導
(2)發展視導
(3)區分視導
(4)同僚視導
5.公共關係
(1)塑造學校的公眾形象
(2)建立善意依存的基礎
(3)統合大眾意見之功能
(4)令人感到舒適的溫馨
(三)校長之特別權力甄選指標:
1.領導能力
(1)身心品德
(2)專業學識
(3)人際關係
(4)工作動機
(5)決策能力
(6)督導能力
2.專業能力
(1)運用較高級的心態
(2)受相當長期的專業教育
(3)自我要求不斷進修
(4)高度參與提高專業水準
(5)應以服務社會為重
(6)遵守道德規約
(7)視教育為其終身志業
二、讀後心得
Mayer對特別權力關係之定義為「經由行政權之單方措施,國家即可合法地要求負擔特別之義務」、「為有利於行政上特定目的之達成,使加入特別關係之個人,處於更加附屬之地位」。(吳庚,2004)由上述對特別權力關係的定義可以得知,校長乃公法上之職務關係,應算是在特別權力關係下之公務員,因此享有公務員之權利,當然同時負有公務員之義務。且此義務因特別權力關係之附屬性,顯得更加重要。也就是說,校長所要擔負的責任非常重。
關於校長的評鑑,似乎都以校務發展和教訓總輔四處室的評鑑為主,前述計畫、組織、管理、教學視導皆涵蓋在四處事的評鑑中,但學校似乎很少述及公共關係之評鑑,也就是學校如何和社區保持良好關係,因此似乎這種公共關係都列入評鑑委員的口試中。因此,要看一位校長做得好不好,基本上是要給校長一段時間的,並且看他的計畫,評估他在任期學校進步了多少,這樣才是有效的評鑑。(林文律,2001)
學者吳清山(2001)曾提出中小學實施校長評鑑的因應策略:
(一)做好評鑑的宣導與溝通工作,激起校長們的支持和配合
(二)建構適宜的校長評鑑系統,確實發揮校長評鑑的功能
(三)採用多樣化的校長評鑑方式,幫助校長自我改進
(四)慎選校長評鑑委員,取得受評校長們的信服
(五)鼓勵校長做好辦學檔案資料,作為校長評鑑佐證之用
(六)校長評鑑結束後,委員應該與校長舉行回饋會議
(七)增加校長更多校務經營權力,建立權責相符制度
(八)辦理各種校長研習活動,協助校長自我專業成長
上述最為重要的就是校長評鑑委員之慎選,大部分縣市都會邀請包括學者專家、行政人員、退休或資深校長等來擔任評鑑委員。但是,說實在的,一位校長在該校任職四年,除非校長和四處室完全停擺,否則一定不會落得太差的評鑑結果。由於學者專家所評應該都會差不多,這時,和教育局處的關係就至關重大了。有些縣市的教育處所聘任的退休校長,並不是都一定客觀公正,往往夾雜很多過往對此校長的刻板印象或先入為主的觀念,評鑑往往失真。此外,就算真的做不好,也不會退場,很少聽說校長因為校務評鑑不及格被退場的,往往都是得罪教師會、家長會或者民意代表,在不然就是惹出一些是非來,不然「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觀念是一定適用的。
關於校長的遴選,就桃園縣而言,有校長協會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教育行政代表、學者代表,一共五類人。似乎很公平合理,惟法令並無規定教師代表得以參加校長遴選,因此其正當性受到質疑。
校長遴選的標準不外乎:
(一)優良的行政績效
(二)嚴謹且踏實的培訓程序
(三)對於以往辦學績效的評鑑(陳惠邦,2004)
因此,對於校長遴選似乎仍有許多問題待解決。而許多校長也對遴選之制度存疑。無論如何,只要校長能做到如木金老師所寫的著重在其「領導能力」與「專業能力」之實施,相信在遴選時一定能找到心目中理想的好學校,並施展其抱負,百年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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