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中的論點,我覺得台灣可借鏡之處在於:
1.證照分級進階
美國科羅拉多州校長證照分為「校長初級證照」、「校長專業證照」以及「校長精熟證書」三種。而這個證照是採用「分級認證進階」。也就是說除了分成三級之外,每一級期滿可換證。要進階需要一定的學位和上一級的證照。這樣對校長而言,積極面可鼓勵校長為了追求自我實現而不斷努力;消極面亦可透過換證制汰換不適任校長。是一種非常值得實施的方式。相對於我國,只要通過校長甄試,擔任校長之後,若無重大過失,在遴選後仍可持續任職,這對一位校長不啻是一種萬年保障,如同現今教師依年資進階一般。美國制度時可做為我國校長活水源泉之參考。
2.校長評量(測驗)
在教師考取主任、主任考取校長後,似乎老師的自我實現-當到學校機關首長-的目的已達成,無須再努力。這對一些校長而言不啻是一種變相的「智性剝奪」。因此目前台灣的笑長只要通過校務評鑑,參加遴選獲得過半數票即可繼續留任或調校。而有些『不適任校長』只要讓部屬做好校務評鑑即可。這大半不是校長的錯,而是制度使然。人皆有惰性,這是定律。校長如果知道必須透過考試才能夠換照,他必定能維持自己不斷獲取新知的使命感和信念。
3.鑑定中心法(實務考試)
除上述考試或測驗之外,鑑定中心法已經可以說是最完整的測量校長口試和表現的方法。輔以前述的筆試,委實已做到很完整的校長評鑑方式。這種領導能力鑑定主要在於聘定校長學校行政實務能力,且有細部指標做為依據。不至於讓教師認為校長只是會考試而已。
台灣目前有一些學校是專門開設給主任的校長培訓課程,但其過於流於功利化。以前有些縣市甚至規定一定要修畢某某學校開設的校長學分班,在校長考試能夠加8分。促使許多資歷尚淺但為了增加積分而願意前仆後繼去修習的主任。這種學分說穿了,就是以金錢去換分數。或者有些修習者會真的在學習課程中獲取更多筆試要領,而因此考取校長。只是,這種方式目前實施甚廣,也沒有被檢討,是我比較訝異的。
此外,我個人認為校長除了前述方式之外,更可以在積分中增列目前準備實施教師評鑑中的『輔導教師』的取得,因為畢竟日後當廣推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時,規定校長必定為評鑑人員,若具備此資格,才能凸顯校長之專業性。
再者,我們的師傅校長似乎都是『經驗豐富』、『年資夠深』、『校長卓越領導獎得獎人』、『學校行政領導獎』等。似乎沒有辦法在實務經驗上讓初任校長能夠真正佩服並法之的五體投地。如果能參照美國這種認證制,那具有『校長精熟證書』的校長,當然配得上『師傅校長』之稱號,在信效度上也比較能讓人景仰風從。
最後,我個人的心得是如果目前台灣的校長能不斷進修,也不一定是學分或學位的取得,那對博士校長和學士校長而言會有先天上的限制。而且進修大部分皆為理論不一定有當下最夯的『實務知識』。我的意思是在學校裡修習學分,不如累積研習,而且必須嚴格規定一定得全程參與才給研習證明。例如,可以規劃校長一年至少須研習幾小時,且輔以評量,讓校長能隨時掌握教育最新脈動以及資訊不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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